第十节 基督的代价
一、概念
赔偿(Satisfactio)一字的普通意义,就是满足一项权利的要求。较狭义的赔偿即赔偿加于他人的侵犯(Satisfactio nihil aliud est quam injuriae alteri illatae compensatio. 罗马要理问答2:2,9),也就是以自愿的善行来补偿所发生的不正当事件。如果这一善行藉着它内在的价值,能完全弥补罪愆的严重性,并符合正义的要求,那么这个赔偿是完全的即相称的(Satisfactio condigna,aequivalens sive ad aequalitatem justitiae);如果它本身不能抵消罪愆的严重性,却仅仅由于对方的宽仁而蒙接纳,那么这一赔偿便是不完全的即不相称的(Satisfactio congrua sive ad benignitatem condonantis)。假如冒犯者自己没有作赔偿,而由另一位代他完成,这就是所谓“代偿”(Satisfactio vicaria)。
二、基督代偿的实在性
基督以他的苦难与死亡向天主代偿了世人的罪——近似信理的意见
厄弗所大公会议的议决,与亚力山大里的圣济利禄的意见相同:“若有人主张基督为自己死亡,而不是仅仅为了我们而舍生,当受绝罚”(邓122)。特伦多大公会议定断:“他在十字架上以最圣洁的苦难……为我们向天主圣父献上了补偿”(qui sua sanctissima passione in ligno crucis……pro nobis Deo Patri satisfecit. 邓799)。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曾似将基督代偿的意见定为信理(Coll. Lac., 7, 566)。
圣经并没有明白表示基督代偿的道理,然而在它的记述里隐含了这个教训。依撒意亚(53:4等)预言天主的仆人默西亚完全没有罪,但为了我们的罪愆而受苦,象无玷的羔羊般牺牲了自己,为我们获得了和平与正义。基督说过下面的话,向我们表示了代偿的思想:“人子来交出自己的生命,为大众作赎价”(玛20:28)。“我为羊舍掉我的性命”(若10:15)。圣保禄也强调基督代替我们受苦死亡。格后5:21:“他曾使那不认识罪的替我们成了罪(),好叫我们在他内成为天主的正义”。迦3:13:“基督却由法律的咒骂中赎出了我们,为我们成了可咒骂的”。罗马书(3:25—26)告诉我们,天主在要求与接受基督为世人赎罪的事上,“显示自己的正义”(参考伯前2:24;3:18)。
教父们自始就明白基督代偿的意义。宗徒的弟子罗马的圣克来孟曾经说过:“主耶稣基督爱我们,所以他顺从了天主的圣意,为我们倾流了圣血,为我们的身体献出了他的身体,为我们的灵魂献出了他的灵魂”(致格林多人书49之6;致Diognetus书9之2)。
圣安瑟伦(Anselm +1109)在他的“为什么天主成为人”(Cur Deus homo)的对话录中,以理论方式探讨圣经与传承中的基督代偿思想,建立了系统的救赎论。教父们在解释基督救世工程时,多以罪的后果为出发点,因此着重在救赎的消极意义上,即着重在从罪恶与魔鬼的奴役中的解脱上。圣安瑟伦则以罪愆为出发点:罪既是对天主的冒犯,是无限的,因而需要一种无限的赔偿。这种赔偿惟有天主位格能够做到。这个天主位格要代表人类,所以一定必须是一个人,而且是人而天主。
三、基督代偿的内在完善性
(一)基督的代偿基于它内在的价值,是相称的,即有完全相等的价值——多数意见
圣经上凡提到基督宝血或基督牺牲自己的生命,为我们的罪作了赎价时,都告诉我们这一奉献的赎罪祭恰好能抵消罪愆的凌辱(伯前1:19;格前6:20;弟前2:6)。
基督代偿的相称性之内在原因,基于他二性一位的结合。基督的行动具有无限量的价值,因他行动的主体(Principium quod)是圣言的位格。所以基督的代偿凭着它内在的价值,足以弥补罪愆对天主的无限凌辱。然而司各脱斯派学者与名目论者认为基督赔偿之足以抵消世罪,只因天主对它的外在接纳。
(二)基督的代偿是丰盈的,也就是说,基督救赎的积极价值超过了罪恶的消极价值——一般意见
教宗克来孟六世在1343年所颁布的五十周年纪念谕文“天主独生子”(Unigenitus Dei Filius)中,说明基督源源地倾流了他的宝血,然而,由于基督的人性与圣言的结合,他的一滴血就足以拯救整个人类(邓550)。
圣保禄提到亚当为基督的预像时(罗5:12等),说明基督的恩赐远超过亚当的遗祸。“罪恶在那里增多,恩宠在那里也格外丰富”(罗5:20)。
耶路撒冷的济利禄说:“罪人的不义比不上为我们死去的那一位的正义大,我们犯罪的程度比不上为我们献出了生命的那一位的巍巍义德”(Cat., 13. 33)。圣若望·基素东,In ep. ad Rom. hom, 10, 2.
四、基督代偿的外在完善性
(一)基督不仅为预选者而死——信理
基督之死不仅为了诸信友,抑且为了所有的人而毫无例外——近乎信理的意见
1653年,教宗依诺森十世谴责了“基督只为预选者的救赎而死”的命题(邓1096)。亚力山大八世又于1690年斥责了“基督只为信他的人自献于天主作了牺牲”的命题(pro omnibus et solis fidelibus 邓1294)。特伦多大公会议定断:“天主圣父差遣了自己的儿子耶稣基督来到人间,为救赎受制于法律的犹太人,使彷徨的外邦人获得正义,并使一切的人成为天主的子女。天主使他的儿子作了赎罪者,不仅为我们的罪,而且也为全人类的罪流血牺牲了”(邓794,318,795)。圣经清楚地指示我们救赎的普遍性,从而间接地明示基督代偿的普遍性。若一2:2:“他(基督)就是赎罪祭,赎我们的罪过,不但赎我们的,而且也赎全世界的罪过”。若3:16等;11:51—52;格后5:15:“他替众人死”。弟前2:6:“他曾奉献自己,为众人做赎价。”(参考罗5:18)。
在白拉奇主义(Pelagianism)争端以前的教父们,一致宣讲天主救世意愿的普遍性与基督代偿的普遍性。罗马的圣克来孟写道:“让我们仰视基督的血,体悟这血对天主圣父是多么的宝贵,因为它倾流了以后,给全世界带来了悔过的恩惠”(致格林多人书信,7:4);参考圣依来内反异说3:22,4:每逢基督死难的纪念日(天主教礼仪称圣瞻礼六),教会为一切人的得救而祈祷。
基督代偿的普遍性只是客体的救赎(Objective Redemption 即救赎本身)。基督已将充足的赎价惠予一切的人而毫无例外。然而人灵对救赎成果的享用系于某些条件,即需有信心(谷16:16)与遵守诫命(希5:9;伯后1:10)。士林派神学还监别赎罪的足够(sufficientia)与有效(afficacia)两个条件,并且告诉我们,,基督为一切人所付出的赎价,乃是个人获救的足够条件(secundum sufficientiam)而不是有效条件(secundum efficaciam)。换句话说,从潜能方面言(in actu primo),基督的代赎是普遍性的(为一切的人),然而从实现方面言(in actu secundo),这一代赎则是特殊性的(护4:55)。
(二)基督代赎的恩惠不施予堕落的天使——确定意见
奥力振主张在万有复兴的时候(apokatastasis 参考宗3:21),由于基督代赎的功绩,堕落的天使将要自地狱获得拯救。543年的君士坦丁堡会议屏绝了这一理论(邓211)。圣经上明白记载着,地狱的罚是永远的(玛25:46;18:8;3:12;得后1:9),奥力振的理论恰好与之相反。
第十一节 基督的功绩
一、功绩的概念
所谓功绩(merit),就是为他人完成的一项事工,凭这项事工足以向那人要求报偿。若报偿是权利所要求的,就是(义理功绩)(meritum de condigno),若报偿只是出于情谊,便是“情谊功绩”(meritum de congruo)。基督的救赎工程同时是代偿的与有功绩的,因为一方面它消除天主与人类中间的罪恶障碍,另一方面它开创了承受天主报偿的权利。
二、基督苦难与死亡的功绩
基督藉着自己的苦难和死亡,配得天主的酬报——信理
特伦多大公会议指示我们,基督成义功绩的源由,乃是基督凭藉他至圣的苦难,为我们赢得了成义的权利(qui sua sanctissima passione……nobis justificationem meruit. 邓799)。同一大公会议又宣布,只有基督的功绩才能涤除原罪,而且基督的功绩是通过圣洗圣事而分施给每一个人的(邓790)。
圣经虽然没有采用“功绩”这个名词,而实际上明示了基督功绩的道理。斐2:9:“为此(由于他听命至死),天主极其举扬他”。希2:9:“我们看见了……耶稣,因他所受的苦难和死亡,接受了尊荣和荣誉的冠冕”。举扬便是他在苦难中听命的报偿。
从理论上言,基督的功绩基于如下的理由:他满足了真正功绩的各项条件,即基督的行动是自由的,善的,超性的,并且完成在他尘世的旅途与恩宠的境界之中,这些行动曾有天主报偿的预许(依53:10)。它们既是天主位格的行动,便具有无限的功价(邓552:infinita Christi merita)。不仅基督的苦难和死亡,就是基督的整个一生都具有赎罪的价值,所以也有无量的功绩。
三、基督功绩的对象
基督替自己取得了受举扬(复活、身体的荣耀、升天)的功绩——确定意见
斐2:8等;希2:9;若17:4;路24:26;默5:12。拉丁教父们根据斐2:8—9的经文,谈到谦逊与服从的功绩,说明基督的荣耀是一种报偿与酬劳(retributio,praemium,merces)。圣依拉利说:“他因着谦逊的功绩(ob humilitatis meritum),在屈尊纡贵的境况下,恢复了天主的形象”(In Ps. 53, 3)。圣奥斯定阐明:“他因谦抑而配享光荣,光荣就是他自抑的报偿”(Humilitas claritatis est meritum,claritas humilitatis est praemium;In Joan., tr. 104. 3. 神3:19,3)。
(二)基督为罪人赚到了一切超自然的恩惠——确定意见
为雅各俾派人士所颁布的文告宣称:“若不依靠耶稣基督中保的功绩,没有一个人能从魔鬼的权力下获得解救”(邓711)。特伦多大公会议又宣布“若不参与基督苦难的功绩,没有一个人是正直的”(邓800、790、795、797、799)。
圣保禄认为,非赖基督的功绩,不能获得拯救。这是保禄的基本教训(罗3:24—25;5:15等;7:24;厄2:4等)。圣伯多禄在议会前作证:“除他以外,无论凭谁,决无救恩”(宗4:12)。
教父们指示,超性的恩惠就是“因耶稣基督而来的天主恩惠”(gratia Dei per Jesum Christum 或简称“基督之恩”)(gratia Christi)邓103—104。在教父们的著作里,“功绩”一词只指示基督为他自己所获得的功劳。
要我放弃信仰,不如拉一块驴拉的石磨,将我沉到海底更好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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