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节 炼狱
一、炼狱的实在性
(一)信理
成义者的灵魂于逝世时,若有小罪或罪之暂罚,即进入炼狱——信理
炼狱是以有限时期的惩罚来净化灵魂的所在与境界。
“卡达里”(Cathari)、华乐道派人士(Waldenses)、新教人士与一部分离异的希腊人都否认炼狱的存在。关于路德对这一信道的意见,可参考Schmalcaldic Article, Pars 2. , Art. 2, sec. 12-15; 关于喀尔文对此的意见,可参考Instit. , 3 5, 6-10; 希腊正教对此的意见,可参考The Confessio Orhodoxa of Petrus Mogilas, P. 1. q. 64-65(由Meletios Syrigos重撰)及The Confessio of Dositheos, Decr. 18.
离异的希腊人士所否认的,主要的是净化的特殊所在地、炼狱之火与惩罚的补偿性,里昂与翡冷翠大公会议,针对他们定断如下:“那些离世时真心痛悔并爱慕天主的灵魂,尚未能以补赎的善果来弥补他们的过犯与亏欠,死后将受到净化性的惩罚来炼净”(邓464,693;参考邓456,570等)。新教人士认为炼狱之理与圣经相违(邓777),并鉴于他们对成义的看法,拒绝炼狱的信仰。特伦多大公会议针对此说,明定炼狱为实在并且替滞留炼狱的灵魂所作的代祷为有效:“炼狱是实在的,滞留在那里的灵魂为信友的代祷获得援助”(purgatorium esse animasque ibi detentas fidelium suffragiis……juvari. 邓983;参考邓840,998)。
(二)圣经的证据
圣经揭示在另一世界灵魂净化的可能性,因而间接地证示了炼狱的存在。
加下不为例:42-46告诉我们,犹太人为那些阵亡的兵士(在他们的身上发现了献与偶像的物件),祈求天主宽恕他们的罪。随后又送两千达辣克玛到耶路撒冷,作赎罪祭的献仪。可见他们相信死者能藉祈祷与祭献获得罪之赦免。圣经的作者证示:“他还想到为那些死在虔敬中的人所保留的卓越的报酬。这实是一种神圣而热诚的思想,为此他为亡者献赎罪祭,好叫他们获得罪赦”(希腊本第四五节)。
主耶稣曾说过(玛,12:32):“出言干犯圣神的,在今世及来世,决不得赦免”。从这话中,可以看出不但在现世,而且在来世也有诸罪蒙赦的可能性。圣大葛利哥里说:“这句话使我们明白,有些罪在现世得赦,有些罪在来世得赦”(Dial. , 4:39;参考圣圣奥斯定天主之城,21:24,2;邓456)。
圣保禄在格前,3:10-15中,谈到格林多教会的传教工作:传教士继续在宗徒所奠立的根基上建筑,这奠立了的根基就是基督。在审判的日子,各人要受到火的试验。如果他所建筑的工程经得起试验,将得赏报,否则,将要“受到损失”,即得不到赏报。谁的工程若被焚毁,意即谁的工程恶劣,“他自己固可得救,可是仍像从火中经过一样”,意即他必须经过考验,方能获得永生(J. Gnilka)。大多数天主教圣经注释家认为,从火中经过表示暂时的净化,是庸劣的建筑师在公审判的日子所应受的惩罚。可见无论谁,带着小罪或罪之暂罚逝世后,必须经过暂时的净化。拉丁教父们过于偏重字面意义,认为所提及的火是一种用以清除尚未赦免的小罪的物质之火。参考圣奥斯定Enarr. In Ps. , 37, 3;亚尔的凯撒里训道辞,179;圣大葛利哥里言谈,4:39。
玛,5:26:“我实在告诉你:非到你还了最后的一文,断不能从那里(狱)出来”。耶稣以比喻的方式,警告那不遵守彼此相爱之诫命的人,将来在审判的日子,他们要受到正义的惩罚。在这个比喻中,我们又可将暂时的惩罚解作来世的一种有时限的惩罚境界。戴尔都良以经文中所提的“狱”为地下,以“最后的一文”为“藉着延迟复活而必须消除的最小的过错”(De anima, 58;参考西彼连书信,55:20)。
(三)传承的证据
炼狱存在的最重要的证据是教父们的作证。拉西教父们特别利用那些提及暂时的惩罚与来世的赦罪的圣经经文。圣西彼连认为,与天主和好后的补赎者,死后带得完成余下的补赎工夫,而殉道者则已作完了全部的补赎:“一种是以长期的痛苦洗涤己罪,以火炼净灵魂;另一种是以殉道来涤除诸罪与净化灵魂”(书信,55:20)。圣奥斯定将现世应受的暂罚与死后应受的暂罚加以区别:“某些人只在现世忍受暂罚,另一些人则在死后忍受,也有些人在现世与来世均受暂罚,但都是在严厉的最后审判台前”(天主之城,21:13)。他常论及一种纠正性的或净化性的火(ignis emendatorius, ignis purgatorius; Enarr. In Ps. , 37, 3; Enchir. , 69)。按照奥斯定的理论,那些重生于基督,但来不及在现世作补赎的人,如果他们不太坏,那么别人的代祷对他们是有帮助的。他们是介于诸圣者与被罚者中间的一群(Enchir. , 110;天主之城,21:24,2)。古代信友的墓志铭上,有为亡者祈求和平与安息的语句。
自理论言,炼狱的存在基于天主的圣德与公平。天主的圣德要求,惟有完全纯洁的灵魂能进入天国(默,21:27);天主的公平一方面要求,罪罚必须忍受,另一方面要求,以爱德结合着天主的灵魂不进入地狱。因此我人必须承认有一个中间境界,其目的是一劳永逸地净化灵魂,因此是有期限的。(参考圣多玛斯Sent. , 4, d. 21 q. 1, a. 1, qc. 1; 护,4:91)。
二、炼狱之罚的本质
炼狱之罚与地狱之罚相似,可分失苦与觉苦两种。
失苦就是在某一期限中,不能面见天主。由于先已举行的个别审判,这一失苦与永福之确信相连(邓778)。炼狱的灵魂自知是天主的子女与朋友,并且渴望与天主以最密切方式相结合,因此他们更感觉这一暂离的痛苦。
依照神学家的一般意见,除了失苦外,还加上觉苦。拉丁教父们,士林派学者与许多近代神学家根据格前,3:15,认为这外在的惩罚是一种实质的火。然而圣经的证据并不充分。大公会议的宣布顾及不承认净化之火的离异的希腊人士,只论到交净化之罚(poenae purgatoriae),而没有论到净化之火。邓464,693。参考圣多玛斯Sent. , 4, d. 21, q. 1. a. 1, qc. 3.
三、净化的目的
圣多玛斯(De malo, 7,11)告诉我们,尚未被宽赦的小罪藉着由恩宠帮助的完善痛悔而蒙赦免,如同在现世一样。无疑地,这一痛悔在进入炼狱时就已有了。但它并不消除或减少罪之罚,因为在另一世界,没有获功绩的可能性。
在炼狱中,罪之暂罚由补赎之苦(satispassio)来消除,即甘愿忍受天主所给予的赎罪之苦。
四、炼狱的期限
炼狱不会延长到公审判以后——一般意见
遵循最高审判者的决定(玛,25:34-41),将来只有两种境界,即天国与地狱。圣奥斯定宣称:“只在最后的严厉审判以前,有炼净性的惩罚”(天主之城,21:16;参考21:13)。
对于每一灵魂,他的一切罪与罪罚延续多久,炼狱也延续多久。净化工作一完,就被迎入天国的永福中(邓530,693)。
要我放弃信仰,不如拉一块驴拉的石磨,将我沉到海底更好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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